《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以后被投资企业转让该技术成果时,是否可以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文件并未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享受递延纳税,以后该技术成果转让时,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个人观点,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可以同时享受,即后期如果被投资企业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时,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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